第一条:为加强对拟公开审计信息的审查,进一步做好审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对拟公开的审计信息在公开前进行审查。本制度所称审查,是指在审计信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我局对拟公开的审计信息的审查工作由分管局长负责。 第四条:审查必须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审查工作的责任意识。局机关各科室必须对拟公开的信息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分管局长审查。两个以上科室或单位拟联合公开的信息,所有联合单位均有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的责任,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局所有的信息必须经分管局长审查通过后对外予以公开。 第五条:审查应当遵循保密优先的原则,强化审查工作的保密意识。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坚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信息公开。属于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应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公开。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党组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咨询后再决定。 第六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泄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查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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