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审计执法质量,确保依法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局本级各科室的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或重大遗漏、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错误。 审计人员包括审计组成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专职复核机构复核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和局领导。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下列行为,应当按照执法过错责任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㈠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的,包括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告知和组织听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㈡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审计方案确定的事项不能全面查证,致使审计认定的数据失实、定性不准,造成后果的; ㈢将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隐瞒不报的; ㈣审计处理、处罚没有依据或明显不当的; ㈤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㈥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㈦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㈧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条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形式: ㈠责令纠正错误、作出书面检查; ㈡实行诫勉; ㈢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㈣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局本级设立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小组,负责审计人员审计执法过错的调查。发现审计人员执法过错行为的,由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被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对责任的认定和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区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区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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