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c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区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镇乡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坚持突出重点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原则。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采用不同的审计频率。按照党政部门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对资金运作总量大、下属单位较多的重要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以预算执行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对资金运作总量一般、也有一定专项资金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则以财务收支审计加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坚持讲求效率原则。对一些单位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头经费和日常运转的部门、单位领导,以财务收支审计代替经济责任审计;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对一些管理比较规范、资金量小的单位领导,以离任交接制度代替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区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按其所在单位资金运作状况分为A、B、C三类。 A类:17个镇乡、3个街道、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新城区管委会、鄞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望春工业园区管委会、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区拆迁办公室、区城投公司、区土地储备中心、区交通投资公司的领导干部; B类:鄞州日报社、区总工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发展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农林局、区贸易局(粮食局)、区外经贸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广播电视台、区人口和计生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新村建设办公室、区农办、区供销社(工贸资产管理办)、区交警大队的领导干部; C类: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区委统战部、区政策研究室、区直属机关党工委、区委老干部局、区档案局、区委党校、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工商联、区文联、区侨办、区台办、区统计局、区司法局、区人事局、区安全监督局、区信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区旅游局,以及AB类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宁波市有关部门授权后实施。 第五条 坚持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期审计为主,科学安排各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对A类单位,实行“任中抽审加离任必审”;对 B类对象中的单位和部门, 以离任审计为主加必要的任中抽审;C类对象中的单位和部门,以离任审计为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需要调整的审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审计局具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离任审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时距任中审计不足二年的; (二)离任时已列入人大述职评议计划的; (三)财务资料已损毁或无法查找,不具备审计工作基础条件的; (四)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五)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已被提拨或调任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岗位的。 第七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领导干部管理运作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入手,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和工作绩效。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和镇(乡)党委书记和镇(乡)长审计,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把重大经济活动决策作为审计重点,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廉洁决策。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重点审计部门预算执行、支出结构和支出管理控制、支出合法性,突出对重要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的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突出对董事长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决策的绩效,以及总经理执行的一致性和执行效果、管理的规范科学进行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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