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界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区委管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乡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审判、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之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责任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集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 (二)任期末尚未了结的有关基建或技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材料; (三)任期末单位债权债务及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 (四)任期末所有结余资金及货币资金的分布情况,包括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工会经费、学会经费、协会经费等; (五)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情况,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计算机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程序: (一)领导干部离任确定后,由区委组织部下发《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离任领导一般应在接到《通知书》十天内,抓紧清理有关经济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填写《宁波市鄞州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以下简称《交接表》),交接任领导。 (三)接任领导接到《交接表》后,一般应在十天内做好核实工作。 (四)交接事项经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交接双方、所在部门或单位各执一份,并分别抄送纪委、组织和审计部门,作为界定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六条 离任领导对移交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除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区管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可参照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鄞州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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