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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 2007-5-17]   来源:   作者:   阅读: 26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

      (二)纳入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专项资金(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地方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含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国债;各种捐款、附加、基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等);

      (五)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

      (六)政府各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公司的借贷资金(包括世行借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及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应与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既统筹兼顾又集中财力保重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党委、政府集体决策,相关部门既分工明确又互相制衡的协同管理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跟踪审计制,确保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前期推进和建设过程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竣工决算管理;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区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农林、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档案及公共交易管委办、重点办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区有关部门及业主应在每年规定的时期内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和上年度结转续建项目的初步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完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审议同意后,由发展和改革局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财政局进行年度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投资总额、年度投资额、年度财务数和建设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形象进度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第九条 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审批推进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额和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包括应急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相关部门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经综合平衡后,制订调整方案,提交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并按要求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追加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和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库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业主研究提出在规划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充实和完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初步框算和资金来源、开工时期初步打算。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咨询、审查和审批统称为项目前期。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功能和投资额作适当归并,其中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交通、水利、隧道、桥梁等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会审、咨询和评估。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审批项目建议书时须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以下资料:

      1.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申请函;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

      3.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

      4.资金落实证明等。

      待“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概算时,必须附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用地许可证)、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审批权限在市及市以上的还需提供根据审批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继续实行“分类管理、部门会审、专家把关、中介审核”制度:

      1.对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2.对总投资额在201--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

      3.对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和投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列入建设资金监管计划,投资概算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依照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不得缺项、漏项和有意压低投资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完成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后,应将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区发展和改革局预审,预审后确定初步设计会审会议时间,并在会审会议前三天将文本送达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区发展和改革局建立由建筑、结构、管线专业工程师和造价师等专家组成的项目审核专家库,选择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提出提高质量、节约造价、优化设计建议和须修改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须经市发改委造价管理处或具相当资质的中介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应重新报批:

      1.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含10%);

      2.选址地点和项目业主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委托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须市及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上报。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建立建设进度报表汇总制,定期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建设、交通、水利局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及预算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下属项目业主进行监督和管理,每月汇总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协调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的实施建设进行管理,真实报告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督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鄞州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按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区公共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加强对各业主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及标后管理。区公共交易中心应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中标结果作为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的,应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程序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计划、项目前期到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应严格按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等行为的,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纠正。

      第三十六条 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进行审核评估时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区监察局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镇乡(街道)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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