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乡财政管理,规范资金运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率,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镇乡财政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乡财政是国家最基层的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以保证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行,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为主要任务。镇乡财政审计办公室是镇乡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 第三条 镇乡财政管理原则:增收节支、量入为出;依法、科学、规范;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专款专用、防范风险;强化监督制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镇乡财政所机构与审计办公室合设,成立财政审计办公室。 第五条 镇乡财政管理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决算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按期编制预、决算和调整预算草案。 (二)统管镇乡政府性资金,审核各部门收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负责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财政监督及辅导,以及行政村财务的指导和监督。 (四)完成镇乡人代会通过的预算;负责管理政府性债务和国有集体资产。 第六条 按预算编制与执行分离,票证管理、资金征收与资金管理分设的原则,从事财政管理工作人员按需要进行配置,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财务管理员、核算中心会计、出纳等岗位。镇乡长不得兼任财政审计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镇乡财政管理工作人员按以下责任分工: (一)主任负责预算编制、预算外资金征收和预算总指标管理等工作,不得兼任总会计。 (二)总会计负责资金管理、财政拨款和财政决算等工作,不得兼任单位预算会计。 (三)财务管理员负责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村级财务指导、预算执行、单位指标和票证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审计办主任、总会计的任免事宜,镇乡政府应征求区财政局意见,由镇乡党委任命,其中主任、副主任的任免,需报区委组织部同意。 第九条 镇乡财政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 (二)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三)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建立镇乡财政主要管理人员岗位轮换或异地交流制度,主任和总会计的任职期限不得超过3年,岗位轮换时,镇乡政府应征求区财政局意见;需跨镇乡交流的,由所在镇乡党委提出意见,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统一安排。 为保证镇乡财政工作的正常开展,主任和总会计在6个月内不得同时轮岗或交流。 第三章 收支范围及规定 第十一条 镇乡财政收支范围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其中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镇乡企业上缴利润、股息、红利、国有资产的出租收入、城镇建设配套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各项事业收入和镇(乡)统筹收入等。 第十二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拨给镇乡的各项资金,必须通过镇乡财政所下拨给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镇乡政府各办公室收支应统一纳入镇乡财政管理。 第十四条 镇乡行政企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镇乡财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镇乡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债务实行“计划报批、落实来源、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各镇(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债务、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票据和财务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镇乡政府必须自觉接受镇乡人大的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预、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事先应征求镇乡人大主席团意见,并在镇乡人代会召开前将预、决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镇乡人大主席团初审; (二)在预算执行中,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应向镇乡人大代表汇报,每季度终结后,将预算执行情况以表格形式抄送镇乡人大主席团; (三)特殊情况,镇乡政府可以提出预算草案调整议案,提交镇乡人大主席团会议审议同意,并由下次镇乡人代会确认,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 镇乡政府必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按区政府有关要求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开展正常性的财政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镇乡政府应建立镇乡财政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对镇乡财政财务实行二年一轮审、一审审二年的制度,加强对党委书记、镇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是镇乡财政的业务主管部门,对镇乡财政预算实行预审制度,每年定期对镇乡财政进行专项检查,强化对镇乡财政的业务指导,以及收支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监督。加快镇乡财政信息化建设,与镇乡财政计算机联网,互通信息,网上监管。 第二十二条 区监察局加强对镇乡财政收支的监督,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执法监察,检查镇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受理群众投诉,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制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乡政府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镇乡财政收入、管理、债务、收支平衡等列入区政府对镇乡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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