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镇乡财政支出是镇乡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将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以一定的原则进行有计划的分配过程,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第二条 镇乡财政支出必须遵循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留有余地、自求平衡。 第三条 镇乡财政支出分为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 第二章 基本支出管理 第四条 按编委核定的人员和有关规定,逐年清理镇乡临聘和临时人员,代课教师随着在编教师的增加而逐年压缩。 第五条 根据上级政府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人员经费按实的原则保证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支出。 第六条 镇乡财政要结合本级财政的实际,制定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制订对外接待用餐标准,上级机关来人原则上在镇乡食堂安排工作餐。在支出管理中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非生产性支出控制在一定额度内,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基本支出由财务管理员每月按年初预算加追加指标的十二分之一经财审办主任审批后由总会计拨付。 第三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八条 镇乡财政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建立镇乡政府项目建设的滚动库,逐年安排,滚动建设。做到事前审查,多方论证,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项目支出由使用单位填写请拨单,经财务管理员、财审办主任、镇乡长审批后,由总会计拨付。对已列入年初预算而未细化的项目,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经财政审核报镇乡长审批后,由财审办主任确定资金来源和预算科目,财务管理员开具预算指标给单位,单位填报请拨单,经财务管理员、财审办主任、镇乡长审批后,总会计方可拨付。 第十条 项目支出中如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各单位应及时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第四章 投资性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镇乡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根据自身财力,量力而行,原则上不能负债搞建设,做到每届政府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镇乡财政加强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区政府鄞政办发〔2002〕149号《关于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项目单位申拨资金时填写资金请拨单,并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经工程责任人核准、财政审核的基础上,提交镇乡长审批。 第十四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统一由镇乡政府基本建设专户进行核算,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项目单位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列入镇乡资产管理。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镇乡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管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效应,每月10日前向区政府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区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和金额大小确定采购方式,交给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每月10日前向区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和协议采购审核备案资料。 第六章 专项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支出的范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大型建设项目的赔偿费以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支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首先在预算安排时不能占用专项资金;其次预算执行中严格按预算拨付,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支付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管理等各项环节进行审查、稽核,不得任意调剂,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年终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必须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全过程监督。根据财政管理目标,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被监督检查项目和单位,依法定程序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控制风险,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对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制定监督管理方法,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确保各项经费支出在规定范围内、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对镇乡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各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区政府有关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重大支出需经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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