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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镇乡(街道)政府资金、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 2007-7-31]   来源:   作者:   阅读: 24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乡(街道)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乡(街道)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

      镇乡(街道)政府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资企业的债权、股份、投资、房产等集体资产。

      第二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条 镇乡(街道)财政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经镇乡长、办事处主任(以下简称镇乡长)审批同意,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经财政审批同意,财政、财务的银行开户原则上在镇乡(街道)区域内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镇乡(街道)财政一般开设二个帐户:预算内(包括基金)资金帐户、预算外资金帐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允许开设一个支出基本帐户,核算财政拨入款和各项支出。

      第五条 镇乡(街道)财政及下属单位不得多头开户,对无法人资格的各部门现有银行帐户必须进行清理和销户,统一并入镇乡政府核算。

      第六条 镇乡(街道)财政一律不得经手现金,如有预算外收入的现金缴入,由镇乡(街道)政府出纳代收后缴入镇乡(街道)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量严格遵守银行规定,一般不得超过3天的正常使用量。

      第七条 镇乡(街道)财政的支出和暂付款如是同城的一律使用拨款凭证,不得使用转帐支票,如是异地的或上解区财政的使用信汇凭证。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八条 镇乡(街道)财政及下属单位的各项款项结算、银行开户和销户、印鉴卡的留存、定期存单的转存等,必须由财务经办同志到银行办妥有关手续。

      第九条 镇乡(街道)财政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印鉴章必须二人分开保管。

      第十条 加强镇乡(街道)财政财务核算,日清月结,及时记帐,做到帐证、帐帐、帐表、帐存相符,每月的记帐凭证必须附银行对帐单。

      第十一条 按时报送各类报表,镇乡(街道)财政按时向区财政局、镇乡(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报送财政收支执行情况表、财政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债务明细表、资产明细表和财政资金存款余额表等。各行政企事业单位按时向镇乡(街道)财政报送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债务明细表、资产明细表和财政资金存款余额表等。

      第十二条 镇乡(街道)财政与财务核算中心及时对帐,做到预算科目、项目、指标、余额核对一致。

      第四章 资产、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参控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镇乡(街道)财政应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及报损、报废、调拔等工作,单位财产、收支的清查务求清查结果真实准确。逐步建立健全全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动态监管系统。

      第十五条 镇乡(街道)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将资产监督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 镇乡(街道)财政和下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往来款项审批制度,往来款项必须设明细帐,并且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加强检查,定期清理。

      鄞州区镇(乡)街道行政企事业单位

      会计集中核算实施细则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国库集中收付的基础,是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的重大改革。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提高财政理财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集中核算的操作原则

      1.坚持单位资金性质不变的原则。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内部理财机制不变,资金审批权、支配权不变,财务管理、统计职能不变,单位年度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不变。

      2.坚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核算中心调配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会计人员,运用会计电算化系统,严格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财政部门对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保证单位及时、顺利地用款,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坚持强化监督制约的原则。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收支事项和凭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凭证要求有关单位纠正或补办手续,定期向各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并统一办理财务公开;财政部门对预算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监控。

      4.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各单位现有财会人员中选调,每一核算中心一般设总出纳一名,会计职数的设置则按业务量大小确定。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具体做法

      1.集中核算的对象和范围。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为镇乡(街道)财政拨款的镇乡(街道)政府本级、文化站、环卫站、居民会、敬老院、基本建设、新村办等所有镇乡(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和资产经营公司、工业园区等全资企业,并设教育核算中心,包括镇乡(街道)教辅室、镇乡(街道)职成教学校、镇乡(街道)所属中小学校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包括预算内、外及其他专项资金。

      2.集中核算的具体管理办法。会计集中核算实行“代理账户、集中支付、统一核算”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

      (1)统一资金结算。会计集中核算实行账户代理,各单位的收支、往来款项的收付等所有资金活动均通过核算中心进行。

      (2)统一发放工资。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所有人员工资,由核算中心统一发放,核算中心按月将每位干部的工资发入在银行为其设立的工资账户,并将工资组成情况书面告知每位干部职工。

      (3)统一会计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不再设立会计,只确定一名财务管理员,负责单位预算的编制,预算外资金的收费管理,与核算中心的联络和办理有关结算业务。核算中心负责各单位的凭证审核、资金结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工作。

      单位发生收支业务时,必须取得或填制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始凭证,经费支出必须先由经办人说明事由并签名,经单位审批人签署意见后,在单位财务管理处报销,每月25日经财务管理员汇总后,凭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到核算中心报账,凭证或资料不全的,核算中心应退回原单位要求补充完整,不合法的支出不予报销。

      (4)统一财务公开。核算中心应定期向各单位提供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并统一办理财务公开。

      (5)集中会计档案。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统一保管、编目、立卷、归档。以前各年度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由各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自行妥善保管。

      3.集中核算的步骤。各镇(乡)街道保证在6月份完成集中核算工作,区局将在7月份检查该项工作完成情况。

      4.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支出实行专户核算,会计人员由核算中心人员兼任。

      三、会计集中核算的工作要求

      1.要统一思想认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财政支出管理一项深层次的重大改革,关系到每个单位的利益格局分配,各镇乡(街道)财政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保证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2.要强化监督检查。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前,镇乡(街道)财政要督促各单位做好财务清理工作,并在各单位自行清理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核对。

      (1)清理、核对各项收支款项;

      (2)清理结算往来款项,暂时不能结清的,要注明往来涉及的人员、时间、数额、用途等;

      (3)清理、核对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

      (4)清理盘点财产物资,单位须对财产物资进行编号,对每种财产的规格、单价、数额、保管人员进行登记。

      3.要做好会计交接。在会计交接时,要督促各单位将单位财务制度、行业标准津贴文件、财务审批人签名字样、单位确定的财务管理员名单、有关未完工程的合同等一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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